夏师傅骑摩托车行驶在路上,不慎撞上停放在路边一辆无轮胎报废汽车,导致颅脑重度损伤。夏师傅将停放报废车的公司告上法院,最终获得6万多元赔偿。然而,一年之后,夏师傅智力出现问题,被评为智力二级伤残,夏师傅再次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要经济补偿。而这家公司则称车主另有其人。

骑车撞上报废车
2013年3月11日21时许,夏师傅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骑着一辆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庐江县白山镇工业集中区大道某公司前,与路南侧停放的报废无轮胎解放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夏师傅开放性颅脑损伤,伤势严重。
经交警部门认定,夏师傅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这家公司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师傅因重度颅脑损伤、脑积水等问题,辗转多个医院3次住院进行治疗,花费了20余万元医疗费用。 2013年6月,夏师傅将该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8万多元。最终,法院判公司赔偿6万余元。 2014年9月,夏师傅家人为其进行复查,经检查夏师傅伤情为:神情不遵嘱咐动作、无言语等。经鉴定,夏师傅重度开放性颅骨损伤致重度智力缺损构成二级伤残;护理依赖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预计颅骨修补手术及住院相关费用需人民币50000元等。夏师傅再次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完全依赖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3万余元。
报废车所有人之争
在庭审中该公司辩称,一方面车祸为夏师傅的单方事故,另一方面,该公司并非报废无轮胎解放牌汽车车主,而车主是刘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这起交通事故涉案的报废无轮胎解放牌汽车车辆所有人系刘某某。 2010年7月,这家公司因与刘某某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查封了刘某某包括报废无轮胎解放牌汽车在内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当年8月,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刘某某被查封的财产被解除。然而,该公司却没有归还财务。为了追回财产,刘某某也起诉了公司,并胜诉,法院判决公司返还刘某某财物。判决书生效后,该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事故发生前,事故报废无轮胎解放牌汽车一直由该公司占有并实际管理。
受伤男子获赔17万
对于第二场官司,庐江县法院审理认为,法院判决公司占用道路放置报废车辆,影响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夏师傅身体受伤致残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7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合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应当对夏师傅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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